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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有机肥设备观察--国家新政策——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18-08-20 08:54:50        作者:

对有机肥原料(畜禽粪便)收储运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近年来,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结合相关项目实施,积支持有机肥原料收储运经营主体发展和畜禽粪污收储设施建设。
1.促进有机肥运营主体发展:结合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采取政府向有机肥生产企业、规模化养殖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承担服务的企业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有机肥运送、施用到田,形成多元化、市场化有机肥生产施用服务模式。
2.加强畜禽粪污收储设施建设:2017年,财政安排资金,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资金用于规模养殖场改进养殖工艺和设备,配套畜禽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设施和输送管网,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等项目,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粪污集中处理服务设施建设,扶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等专业从事有机肥生产的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有机肥。
对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奖补
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四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六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有机肥产业发展的实际,统筹研究有关税收政策,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同时,积落实2018年4月25日常务会议精神,抓紧制定相关减税政策文件,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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